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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同婚入法、2020年通姦除罪,顯示的是:社會對婚姻的理解正在改變。如果說過去的婚姻是「王子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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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同婚入法、2020年通姦除罪,顯示的是:社會對婚姻的理解正在改變。如果說過去的婚姻是「王子與公主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」,如今的婚姻是「王子/公主與王子/公主共同對抗名為『生活』的強敵」,這個改變無疑是好的,因為我們更加面對了現實,而非停留在幻覺中。
婚姻不是戀愛,雙方給予承諾帶來的就是彼此自由的限縮,要不要生養小孩、要不要買房子、要不要買車子、自己能不能換工作、假日能不能倒在沙發上打switch,每天都得在糾結在各種選擇中。
法律可以提供許多協助,例如減免稅務、規範好各種權利義務;但在進入婚姻之後,面對到的最終選擇,無非是「我到底要不要繼續跟這個人繼續組隊下去」。部分宗教認定婚姻是神聖的,但法律並非如此,所以宗教禁止離婚、法律允許。
在「離婚」這個大架構成立的前提下,我一直認為通姦罪違反邏輯。合法離婚除了意味婚姻不具神聖性以外,更強調「處在婚姻關係中的人,才是真正決定這段關係是否要繼續持續下去的人」。換言之,有能力「破壞婚姻」的人,從來就不是第三者。
更違反邏輯的是,對婚姻這件事情許下承諾的人並非第三者,但要為通姦付出代價的人卻是第三者而不是在婚姻中的人。假設我們把「婚姻的續存」當作是法律的最重要目標,那麼懲罰第三者就會是合理的選擇;但顯然整套法律並非把婚姻存續當作是目標,就更顯得通姦罪很奇怪。
因此,我是覺得台灣7成至今仍認為通姦不應除罪的人民,早就應該基於「婚姻存續是最重要的事情」支持針對「禁止離婚」甚至「強制結婚」立法,否則通婚除罪就是必然發生的結果。
我一直覺得「婚姻」勢必會往更靠近「同居」的概念走,會愈自由、而非限制。如同〈北風與太陽〉帶來的啟示,人會依循人性作選擇。婚姻的本質就是一種限縮自由的行為,如果我們要鼓勵婚姻,理當加強的是更多誘因,而非約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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